问题一: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有的省、市规定最长一个月、有的规定二个月,请问企业可以坚持6个月吗?
问题二:节假日工作支付300工资的问题
如企业工作性质确实无法在节假日休息,是否必须支付员工300的工资?如果在一周内给予相应的休息是否可以?因为《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一天的休息,如果支付300的工资,劳动者就会失去休息的时间,请问这是否矛盾?
问题三: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加班问题,但目前大多数外企不支付管理层的加班工资,请教您如何看此问题?
问题四:《劳动法》94年出台以来已近10年,有些内容操作起来与现状存在一定出入,请问是否在近期有新的《劳动法》颁布?
智联专家解答:
关于试用期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只规定了一个试用期的上限,即不超过6个月,可以说这个规定是很粗的,没有对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相应的更加具体的规定。所以,有关部门、地区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如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等等。这是对《劳动法》对试用期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作为企业,我们都应该严格遵守,不能不顾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一律坚持给予6个月的试用期。关于节假日工作支付加班工资问题:职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是对职工牺牲休息时间加班的补偿。《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明确了每月加班时间的最高限制,也明确了加班必须征得职工同意的法定程序,所以,在合法情况下安排职工加班并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并不与法律规定矛盾。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职工300的加班工资,不能单方面决定职工调休,当然,如果职工自愿提出要求休息,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安排职工休息的。
关于高层管理人员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问题:实际工作中,高层管理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不易区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所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他们是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下,其超出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加班,也就不存在标准工时工作制情况下的加班问题了,但节假日工作仍算加班,这一点需注意。还需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决定。
关于新的《劳动法》颁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时间已经不短了,确实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作出相应的规范,但是,中国的立法速度还跟不上需要,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据悉,近年内不可能对《劳动法》作出新的修订,比较现实的情况是,国家将出台一些新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对出现的新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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