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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工资疑难16问解答(二)

来源:龙文人才网 时间:2020-11-11 作者:龙文人才网 浏览量:

 

11、如何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

  解答: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的病假待遇按照如下执行: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3)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4)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5)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12、什么是“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解答:《劳动法》第91条1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13、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1种:(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8)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9)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10)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1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14、企业停工停产时怎样支付工资?

  解答: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两种情况分别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5、特殊人员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解答:特殊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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