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本人于2001年7月到公司就职,劳动合同期限为3.5年,但是公司不允许填写工资情况。事后得到的工资为招聘承诺的70%。到目前为止,也没有通知个人的具体工资,每个月都有一定的波动,但数额不大。请问这种合同签订方式是否合法?
2、2002年初,公司与员工签了一份关于补发2001.7-2001.12工资的协议,承诺补发半年工资,2002.1开始按照现行标准。当时本人出差在外,没有得到公司的具体通知,因此没有签,但出差回公司后,也没有得到通知。请问,这份协议的内容对于我是否同样有效?
3、目前很多人离开公司,公司没有收取违约金,据说是公司违约在先,请问以上情况是否说明公司已经违约?
4、如果我辞职,公司不收取违约金是否意味着公司应该按我第2条描述的补发我的工资?
5、从提出辞职到公司领导批准并办理,有没有时间限制,如果超过时间限制不予办理,我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
1、虽然工资(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并不能因为合同没明确写报酬,这个合同就无效了。因此虽然公司的做法并不准确,但也没有违法,所这个合同仍是有效的。
2、关于工资,是以双方的合同或其他约定、规定为准,虽然公司给其他员工加了工资,但你没有签订有关协议,公司可以不给你加工资。其他人的协议对你是无效的,除非公司是作为规章制度,那么对你也有效。但是我认为,现在你也可以向公司提出这个问题呀。
3、这个问题你没有讲清楚,所以无法回答。如果公司违反合同,不但不必付违约金。而且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员工在合同期辞职,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4、如果你辞职,应当按我上面的解释办理。但是即使公司不收取违约金,也不意味着公司同时应该按第2条描述的补发你的工资。理由上面已经讲了。
5、根据规定,员工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公司应当30天内给予答复。如30天不给予答复,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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