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记者吴欣)罗先生入职某公司后,因业务量考核排在倒数被“末位淘汰”。他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而公司认为员工被“末位淘汰”,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业务提成费共计1.48万余元。
末位淘汰引发纠纷
该公司诉称:2004年3月,罗先生入职该公司,担任业务部项目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公司向罗先生强调了“员工实行末位淘汰制”,即连续两个月考核成绩倒数后5位的业务员,和两次连续被警告的部门经理,公司予以劝退。当时罗先生对该办法也予以认可。
同年7月到11月,罗先生完成业务量排名居后5位。因此,公司劝退罗先生。罗先生接到通知后,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遂对罗先生作出除名处理。
2004年12月6日,罗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公司应支付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支付罗先生业务提成费10398.75元;为罗先生足额补交2004年3月到11月的社会保险。
某公司不服该裁定,遂向法院起诉。
补偿金成庭辩焦点
今年5月8日,此案在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员工被末位淘汰,公司该不该支付补偿金?这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公司认为:公司和罗先生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末位淘汰制应视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事先约定,当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此,公司不应再向罗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业务提成费,该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我国劳动法也没有规定职工因业务提成费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因为提成费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而产生的报酬,应另案处理。该公司制订的《担保业务提成暂行规定》表明,即使存在业务提成费,也要等项目解除担保责任后方可提取,而目前该项目尚未解除担保,因此公司不应向罗先生支付业务提成费。
罗先生则辩称:公司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表明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提供《业务考核与工资、提成发放办法》、《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等作为劝退他的依据,但这些规章制度他从不知情,其中两份文件的制订时间还在其被劝退之前一个月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从没有提前通知他,因此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罗先生认为,业务提成属于公司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结清所有的工资及提成。公司在发放《业务提成通知书》上,将其提成部分列为风险保证金,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法院一审判公司赔钱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某公司和罗先生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以罗先生连续3个月未完成公司下达的业务指标为由辞退罗先生,因无证据显示该公司对罗先生作出辞退处理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也无证据证明罗先生未完成该公司的业务指标,因此某公司对罗先生作出的辞退处理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应视为公司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支付罗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关于提成费的问题,某公司以目前担保项目尚未解除担保、项目解除担保责任后方可提取提成费为由,扣发罗先生的业务提成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支付拖欠的提成费。此外,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公司应支付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并支付罗先生业务提成费10398.75元。
来源:深圳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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