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调岗后,又遇降薪。突遭此境的苏先生无奈找到法院,讨个说法。昨天,长宁法院一审判决,虽然用人单位可对苏先生的职位进行调整,但不得随意降低薪资。
苏先生在2001年底被调任为公司洗衣房负责人,年薪3.5万元。去年2月,公司突然下发通知,撤销了他的负责人一职。与此同时,他的年薪也被调整为2.4万元。因对公司此举不服,苏先生走进法院,要求补发去年3月至今年3月的工资差额。
公司方表示,与苏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就其岗位及工资作出明确约定。事实上,苏先生曾是洗衣房的负责人,而非正式任命的经理一职。苏先生转为一般员工,年薪自然要相应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撤销洗衣房负责人一职,是用人单位人事任免自主权的体现。调岗行为并无不当。不过,按公司的说法,既然苏先生并非“经理”,先前的3.5万元年薪中也不含有因“经理”一职而产生的职务工资,那么调岗后的工资也不得随意减少,遂判令客运公司限期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11916.7元。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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