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读者小刘来电咨询:2003年5月,我的一位朋友通过严格的应聘程序,受聘于一家大型国企,为此双方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6个月的试用期过后,朋友转为公司的正式职工,但转正没多久,也就是在今年1月,朋友被公司辞退,理由是他在应聘时用了假文凭。朋友不服,认为自己虽然是一个专科生,在应聘时用伪造的一个本科文凭,但实际能力并不比本科生甚至研究生的差,在试用期间受到领导的多次表扬就是一个明证。朋友搞不懂的是,自己完全能胜任工作,而且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的,难道就因为用了假文凭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是违约?我的朋友有没有补偿?
主持人: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法》第18条中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在认为应聘者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做出了录用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做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所以,你的朋友在应聘过程中的做法是欺诈行为。
因此,当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因使用假文凭而受聘,同时又不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时,可以以合同一开始就无效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如果员工对于单位以假文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劳动法》第18条中“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向企业所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来源:21世纪人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