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就在意见征集活动的最后一天,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各自的修改建议和意见。欧盟商会在建议书中指出,“目前几个欧洲国家现行的劳动法造成了劳动成本增高,这导致了大量的欧洲公司将其生产线转移到欧洲之外的国家,或是劳动法规更松一些的欧洲国家。因此,如果中国选择实行该草案中的法规,无疑也将经受类似的挑战。”“新法律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生产成本的提高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上海美国商会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可能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在华的商会组织集体向立法机关表明自己的立场,说明中国社会的多元化现象已经出现,利益集团正在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立法机关应当认真考虑跨国公司和商会组织的修改意见,在充分研究各方面建议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科学法律规范。
坦率地说,《劳动合同法》(草案)确实存在着立法思路僵化,缺乏灵活性的问题。在社会关系多元化的今天,资本与劳动的结合呈现出复杂的状态,劳动合同关系只是资本与劳动结合的法律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加工承揽,还是全员持股,都是规避劳资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华的外国商会之所以敢于公开“叫板”,原因就在于他们可以采取许多替代性选择方案。如果《劳动合同法》不作修改就颁布实施,外国投资者可以改变资本的运作方式,放弃企业化经营模式,重新实行订单交易。他们之所以咄咄逼人,是因为立法机关过于依赖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试图通过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在笔者看来,《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少存在下列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立法的重心不稳。虽然《劳动合同法》着重解决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缺乏契约意识,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签订契约的基本环境和辅助手段,《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并不存在。如果不把立法的重心放在改善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方面,而只是机械地在《劳动合同法》中罗列劳动者的权利和用工单位的义务,那么法律颁布之后必然会激化矛盾,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通俗地说,既然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那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再多劳动者的权利,也没有实际意义。在中国的外国商会害怕《劳动合同法》会产生连锁反应,担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所以他们集体发难,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有关内容。换句话说,外国商会组织之所以大动干戈,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就是因为把《劳动合同法》当真了。
中国的用工单位并不是没有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但相对于外国商会组织而言,中国的用工单位十分了解中国的国情,因而他们提出的许多意见往往带有技术性和程序性,并没有直接冲撞《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主要权利规范。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首先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必须规定劳动“前合同义务”,为签订劳动合同扫清障碍,确保《劳动合同法》能够贯彻落实。如果不解决劳动合同签订所面临的社会问题,而只在劳动权利义务方面做文章,那么《劳动合同法》仍然无法跳出传统的窠臼,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当前影响我国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强有力的劳动执法团队,政府组建的劳动执法机构,人员主要集中在办公室,没有深入的用工单位,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在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政府义务“市场化”现象十分严重。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应当用来提高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通过教育、职业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竞争能力和职业素质。但是改革开放以后,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财政主要用来促进经济建设,投资兴建各类企业,而没有把主要资金用在劳动力培训方面。更糟糕的是,由于中国的教育成本不断增加,大学毕业生为了尽快收回教育投资,毕业以后纷纷选择待遇较好的企业工作,而那些本来就难以吸引高素质劳动力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这种政府培训义务的“市场化”,不但导致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而且使得许多用工单位人为地增加了用工成本,降低了市场竞争的能力。《劳动合同法》(草案)不但没有强调政府的义务,特别是政府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义务,反而将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政府义务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一来,用工单位当然会表示不满。如果不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强化政府的职能,而试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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