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贵成:我是从事商业工作的,最近单位要和我签订一个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协议,我不知哪些信息才算商业秘密?政策上有没有明确规定?
咨询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可以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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