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台资手机制造业工作,期间单位一直要求员工加班,现在愈演愈烈,实行强制加班;白班是上午8:00-晚上8:00,做五天,双休日必须来一天,否则当旷工论处;晚班是20:00-08:00,做五天。而且加班费小时计算都是1.5倍,包括双休日。请问在这种状况下,我该怎么保护自己?
答:我国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报酬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精神有: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为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必须是在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超过这个规定,即为违法,视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l)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的工资报酬,例如,劳资者每日工作8小时,员工加班加点的时间,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小时工资的1.5倍以上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按照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享有休息权,如果法定休息日从事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两倍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日标准工资3倍以上的工资报酬。
用上面的法律规定来对照你公司的做法,不仅不合理,而且还是严重违法。
许多外企、港台企业职工,对公司的一些违法或不合理的做法是“敢怒不敢言”,怕的是丢了不容易得来的饭碗。其实这可能会进一步纵容老板得寸进尺,在违法的路上越走越远,而倒霉的当然是职工。据我了解,国家劳动监督执法部门对这种违法情况是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凡是有投诉举报的一定会查处。而且,根据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原则,劳动监察部门会采取一定的保密预防措施;如果你有后顾之忧,也可以采取打电话、写匿名信的方法进行举报投诉。上海等大城市都成立了专门的劳动监察队伍,你可以向你公司所在地区县以上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来源:博天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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