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申生:我的妻子是本市户籍人员,以前也缴过社会保险费,她上个月在生孩子时,不幸因为其它并发症去世,请问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咨询员:你妻子的情况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不幸死亡的(以《生育医学证明》为准),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应计算至死亡当月。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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